一、受理對象為大學部延肄生已修足畢業學分數,學期間通過本校認定之英文能力鑑定考試或取得相關證明而獲准畢業之延肄生。
二、離校手續:
(一)持英語鑑定考試通過證明至語言中心登記,或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至課務與註冊組辦理,並至生活輔導組申請操行成績。
(二)於畢業生網站查詢資格審查情況,填寫「大學部非1月、6月畢業生離校手續單」(如附件1),無法親自到校領取者,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委託書如附件2。
(三)每月20日前辦妥離校手續且將手續單交至課務與註冊組者,得於當月30日起,每週三下午2時至4時到維澈樓408室領取畢業證書。
(四)畢業生領取中文紙本證書7個工作日內,課務與註冊組EMAIL核發數位學位證書至畢業生EMAIL信箱,請學生務必確認信箱為正確有效位址,數位學位證書核發與使用說明詳如附件3、4。
三、退費作業:
(一)延肄期間無修課者,攜帶離校手續單及畢業證書,至維澈樓604室會計室申請退費。
(二)本校學雜費及學分費繳費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三目規定:「101學年度(含)之後入學大學部學生已修畢學系應修課程,惟尚未通過本校認定之英文能力鑑定考試者,於延肄期間無修課者,仍應註冊並繳交相當於二學分費之雜費;學期中持鑑定考試通過證明領取畢業證書,未修課者於開始上課日之前一日得申請全額退費;於上課日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得申請三分之二退費,於上課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得申請三分之一退費;於上課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不得辦理退費。」